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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同无效 职工付出劳动应有报酬
时间:2008年9月20日 作者:
 

[案例]

2007年5月,小王在人才招聘会上看到某房地产公司招聘业务员,便拿着自己制作的个人简历向公司应聘。

在简历中小王称,自己具有多年房产销售业务的经验,曾在一家大型房地产开发公司中做了多年的销售工作。公司遂对其进行考核并决定聘用。

双方约定,小王的试用期月薪为1500元,3个月后依工作业绩再决定是否正式聘用。

3个月后,小王的业绩不太好,公司遂对他的工作经历产生了怀疑,便对此进行调查。结果发现,小王简历上所写的经历都是编造的。房地产公司决定不再聘用小王,并且扣发了他试用期期间2个月的工资。

小王对扣发他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不服,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。

[仲裁意见]

《劳动合同法》规定,以欺诈、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,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,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,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。

劳动者通过提供虚假资料(例如假文凭、假证件、假就业经历等)骗取用人单位信任,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,一经用人单位发现,单位则完全可以依据上述规定与之解除劳动合同而不构成违约。

小王提供的个人简历中称其具有销售经验与事实不符,因此公司与他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。

但是,小王为该公司提供了劳动,应该得到报酬。《劳动合同法》规定:“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,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,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。劳动报酬的数额,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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